菸害防治法
未滿十八歲者、不得吸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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販售香菸之商店、檳榔攤,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,並於入口或明顯處張貼「法律禁止販售香菸予末滿十八歲者 之標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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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禁菸之場所,圖書室、教室、實驗室、表演廳、禮堂、展覽室、會議廳、室內體育館、游泳池、民用航空器、客運汽車纜車、計程車、渡船、電梯間、密閉式之鐵路列車、捷運系統之車站、車廂、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、托兒所、幼稚園、醫療機構、護理機構、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、金融機構、郵局、電信局、製造儲存或販售毅然爆裂物品之場所、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。 |